2008-07-08发布 2008-12-3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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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无毒或低毒的、不溶或难溶(于水和肺组织液)的、致肺纤维化为主要生产性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