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发布 2009-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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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神经性脑损伤、放射性脊髓损伤、放射性脑神经损伤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事故中大剂量全身照射或局部照射所致的神经系统损伤的诊断及处理。 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所致神经性损伤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