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9发布 2010-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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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I类放射源的Ɣ辐射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得划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辐射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I类放射源的Ɣ辐射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得辐射防护与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