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30发布 2010-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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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平通风管道在标准火条件下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用来检验通风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A)和内部火(管道B)作用时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耐火性能取决于吊顶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带检修门的管道,除非将检修门纳入到管道中一起试验;
c) 两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烟管道;
e) 与墙或楼板连接的吊挂固定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