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7发布 200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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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钢制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介质自重不大于10KN/m3的原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包括微内压)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地基基础(以下简称“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储存低温、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酸或碱腐蚀介质及高架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
1.0.3 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