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4发布 2010-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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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监测以及工作场所管理目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锡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在其工作场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及其字体所致职业照射的防护。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山或选冶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