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发布 200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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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1为在氧气站、供氧站的工程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分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厂)、的设计;
2、采用常温空分法生产氧或氮的气态产品的氧气站(厂)或氮气站的设计;
3、以液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站的设计;
4、以气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或供氩站的设计;
5、区域、厂区、车间内的气态或液态氧、氮、氩等管道的设计。
1.0.3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见附录A。
1.0.4氧气站、供氧站和氧气管道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