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点赞
收藏
评论
上一篇: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7-2010
下一篇: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