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了使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000m3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1.0.3 钢铁企业热力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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