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 1.0.3 条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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