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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2007-07-20   来源:南方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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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除了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赔偿外,还将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每重伤一人罚款1万元,每死亡一人罚款5万元。《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采用较大市立法覆盖特区外

  近年来,深圳市持续加强安全管理,但重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今年2月,龙岗区坪地街道一间工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清洗车间地板引发大火,酿成了10人被烧死的惨剧。为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形式的变化,深圳市决定在原《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新起草制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采用较大市立法的形式,适用范围将扩大至宝安、龙岗两区。

  《条例》提高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原《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按《条例》规定设立安全主任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在新起草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罚款力度提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新《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新《条例(草案)》还增加了一条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每发生1人重伤(急性中毒)处以1万元罚款,每发生一人死亡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每发生1人重伤(急性中毒)处以3000元罚款,每发生1人死亡处以1万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条例(草案)》还规定,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失职的,追究行政责任。

  安委会须设新闻发言人

  推行事故企业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是《条例(草案)》的一大创新。对于多次发生、重复发生事故的企业,《条例(草案)》规定要强制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市政府期望通过对事故企业的强制性安全评价,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专业的评估,以此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

  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瞒报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本辖区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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