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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委会贯彻总局要求制定切实落实防治水措施

2007-08-23   来源:四川省安监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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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和总局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

  一、充分认识我省采掘矿山水害威胁现状的严峻性。一是我省煤炭和大多数非煤矿山开采条件受制于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多,岩溶地层分布广、裂隙发育,储水层位多,老窑、老空多、分布广,矿井保护煤(矿)柱留设不规范、超层越界现象较为普遍的影响,水害严重,水患防范能力普遍很弱;二是1990年以来,全省煤矿发生的4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中,水害事故占3起,事故死亡人数占79.31%;建国以来,我省煤矿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50人的两起事故也都为水害事故,分别是1985年广安市李家沟煤矿发生死亡61人的特别重大岩溶突水事故、1990年乐山市犍为县东风煤矿发生死亡57人的特别重大老窑透水事故;三是今年我省大部分地区降雨集中,地面洪水多发及老窑、老空积水的上升,采掘矿山水害威胁强度大幅上升。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采掘矿山防治水工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今年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8.17"和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7.29"事故教训,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治水工作经验教训,研究分析防治水工作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要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敦促企业查清塌陷区、废弃井等与矿井的连通情况,针对矿井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情况,全面落实各级防治水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整治落实。特别是省政府近期公告的27处水害特别危险性(Ⅰ级),虽未公告但水害危险性(Ⅱ级)的147处矿井,务必要加强水患的预测预报,落实一矿一策的防治水患措施,坚决预防我省矿山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

  三、督促落实采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治水措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必须对本单位的水害治理负总责,必须把防治水和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规划,必须确保人、财、物的投入;水害严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要亲自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实。各采掘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周边老窑、老空、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采掘矿山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当地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监察机构报告。

  四、严管严查,防止矿山重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要将煤矿防治水作为近期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防采掘矿山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采掘矿山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矿)柱、防水煤(矿)柱的,要坚决制止,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违法生产的采掘矿山,要依法从重处罚,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整改、防治水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订落实防治水害的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健全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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