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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施救工作

2007-09-28   来源:青岛开发区安监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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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开发区印发《通知》,要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深刻吸取近期有关省市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教训,提高认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通知》要求,要强化预警机制,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高危企业、机械加工企业开展减灾救灾演练,加强高危企业、机械加工企业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全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

  《通知》强调,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以及主管部门领导任副总指挥。其他部门按照预案的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不需要多部门参与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处置。需要多部门配合的,由区应急办公室派员进行现场协调指挥。区应急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或应到场尚未到场时,由先期到达的主管部门负责救援现场的协调和指挥,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通知》强调,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救援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在应急救援中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正确、有效地开展事故灾难救助。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把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通知》还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楼房倒塌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燃气泄漏事故、旅游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山林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船舶运载危险货物事故、渔业生产事故、人防工程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等17种事故类别的牵头部门、主要配合部门和视事态发展决定参与配合的部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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