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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007-10-19   来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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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将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引向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近日,忻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排查和整改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A(重大)、B(较大) 、C(一般)三类,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排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上报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并经评估确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监督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单位或跨区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各级安委会牵头协调整改落实。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在确认之日起15日内,制定上报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十日内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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