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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煤炭企业共议治理煤矿瓦斯新举措

2007-11-08   来源: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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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邀请全省8个重点产煤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4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40余名业务和技术负责人,会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商讨新形势新情况下全面落实《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新途径和新举措。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桂来保主持并作重要讲话,副局长周开才、省经济委员会煤炭办副主任刘成全出席,省局机关处室及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参加。

  据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排,经过2年多时间的充分调研酝酿及多次征求意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于近期联合出台了《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规定》明确: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其中瓦斯浓度达3%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新水平和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及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瓦斯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等等,从责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严肃处理等方面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行了更新、更严、更高、更全的要求和规定。

  在这次研讨和座谈会上,政府监管部门、煤炭企业纷纷结合实际谈体会、想办法、查问题、摆措施,广泛交流,深入切磋,进一步增强了对《规定》的理解和把握。桂来保局长代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指出,《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需要,是转变思想观念、寻求瓦斯治理技术上的突破、强化现场管理、真正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需要,务必清醒判断全省煤矿灾害的严重程度、深刻认识治理灾害与提升生产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确理解瓦斯治理无捷径可走的客观现实性,切实把《规定》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无论大小煤矿都要统一尺度严格执行,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真正在煤矿瓦斯治理的思想认识、技术手段、基础管理等方面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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