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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颁布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2007-12-11   来源: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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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一是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区(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是隐患排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检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理,应急管理机制、队伍、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天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规定给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提取了安措经费等。

  三是隐患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报告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治理经费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隐患)。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报告程序:生产经营单位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将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归口报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区(市)县安监部门备案。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属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归口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区(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将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四是治理实施制度。区(市)县政府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和本地区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每年底分级提出下一年度各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同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并应当将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为监督治理的重点。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经费,保障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等。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隐患治理整改。

  五是验收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该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六是隐患公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原则上,市安监委每半年公告一次,区(市)县每季度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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