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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1-16   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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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财政、安监、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暂行办法》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上作业等7大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额、营业额或资产总额等要素来确定,最高存储标准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30万元。企业可选择与县(市)、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各商业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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