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全省危化品取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近日, 福建省安监局出台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取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按照分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安监部门对危化品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其中: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设区市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市区范围内中央、省、设区市所属国有(含控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库、剧毒品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设区市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以外的危化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对B、C类危化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各级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对危化企业分类和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危化企业,按照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和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将其分为"A、B、C"三类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范围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化企业。
《 指导意见》还对各级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对危化企业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程序、监督检查台帐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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