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监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一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是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制度。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方面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通风系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以及小煤矿采掘部署、通风系统、采煤方法、瓦斯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应当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三是加大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力度。一是要将煤矿瓦斯治理列入重点监察计划,认真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在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中要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加大监察执法和检查指导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全市煤矿瓦斯治理规划,推进建立瓦斯治理示范区县、示范煤矿工作。三是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凡监察发现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作业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四是每年要针对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今年结合我局已部署的加强北京奥运会期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于8月份开展一次以国有重点煤矿为重点的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执法活动。
四是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对煤矿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在煤矿安全许可审查时要实行一票否决。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存在重大隐患的,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及以上的突出矿井没有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没有安设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或安设后弃之不用的,以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其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一律停止办理其延续手续。
五是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监察责任。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认真组织全体监察人员学习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特别是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和标准,做到入脑、入心,全面掌握,切实用会议精神指导和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也要成立相应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研究本监察区域煤矿瓦斯治理问题,扎实开展本监察区域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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