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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

2008-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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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全国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达到了新的高度,监管力度也为前所未有,但在这样的形势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依然屡屡发生,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要扭转这种状况,必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不断完善,依法治安出现了新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日渐突出。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有些领域,安全法律还是空白。如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监管,等等。二是现行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比如,监管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处罚权轻微,处罚难以落实等。三是缺乏对事故的预防性。特别是《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均属结果犯,尽管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足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没有出现事故结果,便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势必助长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比如,有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监管部门和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仍不整改,便无可奈何。四是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缺乏前置约束。尽管某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在某些部门照样可以取得行政许可。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要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要针对经济、社会多元化的趋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完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三、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以行为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将安全生产“门槛”法制化,依法规定,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已经作出行政许可的,要予以撤销或注销。财政、金融等部门不得给予财政和信贷支持。

  总之,在安全生产领域要建立和推行严厉的法律法规,以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和犯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发展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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