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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2009-03-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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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日前,淄川区委、区政府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办法》突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列为责任追究对象。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合格以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等情形作为责任追究适用范围。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追究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具体划分。并按照逐级责任追究的办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内不予提拔重用,直至责令辞职、免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时对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淄川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有力促进“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工作格局的建立,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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