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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声的背后——记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恢复成立

2009-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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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6日,东阿河务局办公楼前彩旗招展、人头攒动,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揭牌仪式正在这里举行。随着东阿县公安局局长乌东辉和东阿河务局局长岳宗霞的揭牌,人群中响起了一阵长久不息的掌声。然而,这掌声的背后,却饱含了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从无到有,有到无,再从无到有的艰辛历程。

  1981年7月31日,为加强黄河堤坝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好水利工程设施,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林业厅及山东河务局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场、水利工程和黄河修防段增设公安派出所的通知》(鲁公发[1981]号)。按照通知精神,1982年7月21日,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正式成立。民警编制5人,人员编制暂列河务局,经费由河务局承担,公安业务由东阿县公安局领导。黄河公安派出所的基本任务是:查处黄河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汛物资的完整和安全,确保黄河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992年对人民警察实行了警衔制。由于从水利部到黄委会、省、市级河务部门均没有设立公安机构,只有防洪任务较重的县级河务局设有黄河公安派出所,形成了上没头,下有尾的局面。因而,黄河公安没能纳入公安序列,民警没有被评授警衔,但有执法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99年,当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5号),山东省公安厅下发了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公政治(人)[1999]383号),山东省政治部也下发了关于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政治(人)[1999]384号)。三个文件相继实施,明确规定:山东公安警察证是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专用证件,没有该证件不得参与执法活动,无权执行公务,并规定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必须是公安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已经评授警衔的。为此,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多次到市、县公安局反映,但因没有纳入公安序列,没有评授警衔,不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办理《山东公安警察证》。也就是说,自1999年后,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民警便没有了执法权,但在河务局内部仍把黄河公安派出所作为一个科室保留。

  2005年,水管体制改革在东阿黄河全面展开。按照改革方案,东阿河务局取消了黄河公安派出所科室,派出所民警均通过竞岗转到了新的工作岗位。这标志着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在东阿河务局正式取消。

  2008年12月,黄河公安队伍建设迎来了又一个春天,省、市河务局要求县级河务局重新设立黄河公安派出所。东阿河务局认真贯彻精神,局领导积极与县公安局领导协调,得到了公安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专门正式下发通知,任命了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所长和指导员,同时优中选优,选派了三名年富力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及业务工作能力都非常出色的同志到黄河公安派出所工作,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所长。恢复成立后的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由东阿县公安局和东阿河务局共同派员组成,实行公安局和河务局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东阿黄河境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为东阿黄河的治理开发与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2009年1月6日,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揭牌仪式在东阿河务局举行。山东河务局水政处处长许建忠,聊城河务局副局长刘云志,东阿县公安局局长乌东辉,东阿河务局局长岳宗霞共同出席了揭牌仪式。随后,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购买了必需的执法装备,并在基层管理段设立了“110接处警值班室”。自成立至今,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已现场处置违法违禁事件十余起,结案率为100%,依法维护了黄河水事秩序和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尽管东阿黄河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东阿河务局、东阿县公安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全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不辱使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维护东阿黄河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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