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濮阳第二河务局根据春季水政执法现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了《濮阳第二河务局水政执法九项制度》,来进一步约束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一是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二是不准越权执法;三是不准生冷硬推,不文明执法;四是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查处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五是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六是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七是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八是不准对查处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九是不准酒后执法。
该项《制度》的制定实施,为进一步严明水政监察纪律,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和谐执法,树立黄河水行政的外部形象,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春季防洪工程安全完整和辖区内水事秩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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