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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朐安监局认真学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11-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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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近日,山东省临朐县安监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有关规定和重点要求。

  一是明确将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作为较大涉险事故,并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和组织抢险救援。

  二是明确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设区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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