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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事故纠纷探索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机制

2011-09-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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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县位于辽阳市的南部,全县面积2828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50%,人口59万,农村人口占84%。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车道,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县交通事业发展迅猛,村级以上公路里程达到3113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01657台,机动车驾驶人达77859人。然而,随着各项交通参数的日益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多、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多、交通事故上访多和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执行难等“三多两难”问题也摆在了交通管理者面前,已成为制约公安发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突出难题。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姜忠礼紧紧抓住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利契机,以交通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努力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一流交通管理警务,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为此,县局多次召开党组会、征求意见会和研讨会,姜忠礼局长亲自进行实地考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从强化调解手段化解事故纠纷入手,积极探索建立以行政调解为主,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衔接联动的新机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县公安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举,时任县委书记李占利、县长詹恒秋、县政法委书记佟恩凡和市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周文举等领导同志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周文举支队长在省厅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此项工作在全省得到推广。恒秋书记还专门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交警工作,特别是胡异冲县长到辽阳县后,对交警大队“法庭进交警”和“三级联调”这一创新警务给予高度重视,专门到交警大队现场调研,并希望县局和交警大队要继续完善、总结经验,打造特色警务,提升品牌效应,为全县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副县长、公安局长姜忠礼的推动下,交警大队“法庭进交警”和“三级联调”工作逐步发展完善,已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央、省、市政法委领导先后到县交警大队调研指导工作,对大队的创新举措给予充分肯定。

  积极推进警力下沉,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网络

  辽阳县由于区域面积大、山区较多,路况复杂,离县城最远的乡镇有90多公里。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很难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在姜忠礼局长的大力支持下,交警大队勇于创新,大胆改革,根据全县区域道路和机动车拥有量情况,在首山镇、刘二堡镇、黄泥洼镇、小屯镇、寒岭镇、下达河乡设立了6个高标准的乡镇交警中队,每个中队管辖3—4个乡镇,每个中队最少配6个民警,最多配12个民警,使64%的警力在基层中队,真正做大做强基层交警中队,实现一警执法多能化、交警服务多元化。 在此基础上,交警大队还历史性的把一般性交通事故处理权下放到中队,在每个中队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并专门设有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形成了以县交警大队为中心,以各中队为基点,辐射全县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网络。

  建立三级联调机制,成立交通事故审判庭

  为破解“三多两难”的问题,辽阳县交警大队在事故下中队以后,创新思路,不断尝试延伸服务职能。于09年10月份,与县委政法委、法院沟通协调,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在县交警大队成立了交通审判庭,并在每个中队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与所管辖的乡镇法院进行有效司法衔接,实现关口前移。交通审判庭作为常设机构派驻法官,法官和当事人双方或村级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协助交警进行案件调解,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可以立即到事故法庭调解中心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事后拿不到赔偿款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减少当事人下一步的司法诉讼。调解不成的,由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告知诉讼风险,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对还没有调解成功的,进入诉中调解。同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视具体情况诉讼费进行减、免、缓。对于仍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该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法官和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样就组建成交警队-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县法院三位一体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交通事故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实行交警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与法院专业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和紧密配合,为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交通事故审判庭作为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设有法院指派的5名法官,

  一 交通审判庭具体工作内容

  内容包括5项:一是对在交警部门已调解,并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出据民事调解书,使交警部门的调解具有司法强制保障。二是对不同意在交警队调解或在交警部门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立案后法庭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专业法庭出据调解书。三是对第二项达不成协议的,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时开庭审理,当庭进行判决。四是对证据不全、事实不清、赔偿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留足1个月的举证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及时予以财产保全。

  二 成立交通事故法庭的好处

  (一)在案件审理周期上,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审理周期。交警调解未果后,便引导当事人到交通事故法庭诉讼立案不出交警大队便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立案审查,当事人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办完需要办理的诉讼事宜。

  (二)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避免矛盾升级。按照法律权限,我们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车辆依法只能暂扣60天。交通事故法庭成立后,可以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在判决后得到保障,也迫使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积极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由于现有交通法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无制约权,法庭进驻后,可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其先期履行垫付义务,使伤者得到及时治疗,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力。

  (四)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救助工作。

  法庭成立后,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法庭主动给予免诉讼费,帮助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让法律更显亲和力。 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一站式服务”,不但提高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能力,及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化解了矛盾和纠纷,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去年9月至今年6月,县交警大队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900余起,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结案550起,占28.9%;经交警大队、各交警中队调解及交通事故法庭参与调解的案件1104起,占58.1%;经交通事故法庭调解、审理的案件246起,占13%。在已调解达成协议和审结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无一人上访和申诉。2009年以来,全县因交通事故纠纷新的上访案件为零。

  好风凭借力,任重而道远。辽阳县交警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将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打造出更加和谐、稳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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