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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四项要求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011-1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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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了四项强制性要求。

  一是选用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配置等,在《标准》中作了明确要求。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劳动防护手套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二是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三是使用期限要求。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其它因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的情况,应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多功能组合的劳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使用期限最低的确定;本标准对有关工种从业人员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和使用期限均为最低标准,根据同一工种在不同行业中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按需要增发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

  四是检查、监督、处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监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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