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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俩所长今受审 涉嫌私分600万国资

2012-07-20   来源:万家热线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作为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的原所长和副所长,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两人在研究所改制的过程中,通过财务作假、虚报资产等手段涉嫌隐匿国有资产647万余元,使这些资产流入改制后由自己控制的一民营企业中。7月18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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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受审

 

   作为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的原所长和副所长,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两人在研究所改制的过程中,通过财务作假、虚报资产等手段涉嫌隐匿国有资产647万余元,使这些资产流入改制后由自己控制的一民营企业中。7月18日上午,黄某某和孙某某因被指控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站在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在庭审中,两人当庭推翻了之前的所有口供,称自己无罪,不承认隐匿、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科研单位俩负责人趁改制私分国有资产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所长,后任安徽省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孙某某,男,1953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后亦担任安徽省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

   据合肥市检察院指控: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2001年11月,研究所按照省政府要求进行企业化改制,并以2001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资产进行了整体评估。2004年3月成立了职工集体持股的安徽省某研究所有限公司。时任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的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二人分别持股42.56%和9.14%,牢牢控制住了企业的所有权,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隐匿国有资产6476382元,使其流入改制后民营性质的安徽省某研究所有限公司。

   检方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使得价值6476382元的国有资产流入到改制后职工集体持股的民营企业,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对于检方指控,黄某某予以否认。黄某某对于某研究所改制的时间,改制后自己的持股份额以及和任职时间等均提出异议。在法庭上,黄某某对于自己在侦查机关做的供述,当庭翻供,并表示当时自己是被误导的,当时的供述不属实。

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法庭的审理

公诉人:“你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是否了解?”

黄某某: “不了解。”

公诉人: “作为改制企业的第一负责人,您是不是应该了解呢?”

黄某某:“我不是干这一行的。”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黄某某:“即便我有错,但无罪。”

公诉人:“你在本案侦查期间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黄某某:“不属实,有些是被误导了。”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孙某某是省某研究所分管财务的副所长。对于检方的指控,孙某某也予以否认,孙某某还表示,自己虽然是分管财务的,但是对于财务并不是很了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即无氧银铜设备购买舞弊、银行贷款免息作弊案均表示异议,称自己只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法履行职责而已,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今天上午开庭前,法庭外已经聚集了众多的旁听群众。据了解,这些旁听群众都是安徽冶金科学研究所的老职工。一位职工告诉小编,“老职工们都很关注这个案件,我们坚持认为,国有资产不能侵犯,改制不能成为某些人变相捞钱的借口。”

   因为案情较为复杂,两名被告人又当庭翻供,此案经过三个小时的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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