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加大对农村的支持,改善农村交通状况,各级政府加大了投入,实施“村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建设和改造的公路,一般都属柏油或水泥路面,目前,我县基本上达到乡镇、村道路循环。“村村通”工程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村道路通行的能力,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村民的出行。但是,随着“村村通”道路投入使用,对农村交通安全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一、“村村通”工程带来的新问题
(一)多种交通工具激增。“村村通”道路建好后,村民因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购买机动车的较多,特别是二轮摩托车、低速货车、正三轮摩托、农三轮、三轮电瓶车、各种拖拉机、电动自行车等。这些车辆除在村道上行驶外,有时上县道、省道、国道等主干线行驶,给原本交通流量很大的主干道增加负担。
(二)城市淘汰的车辆流入农村。由于农村购买力低,一些非法拼装车、城市报废车大量流入农村,安全性能较差。加之农村短途客运发展滞后,农民出行常常只能搭乘三轮车、拖拉机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超员载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隐患增多。
(三)新增车辆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差。新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都较差,必然会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压力。
(四)道路较窄隐患多。“村村通”道路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道路的走向设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无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路面只有3、0米至3.5米宽,加之标志、标线不全,车在交会、让行过程中,基本没有安全横向距离,稍有不慎就会滑下路面。农村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较多的就是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路口无警示标志。不少“村村通”道路连接省道、县乡道路,在与主干道交叉路口,没有及时建立警示桩、警示标志。交叉路口灌木、杂草遮挡了驾驶人的安全视线,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六)农民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农民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较差,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农用车、摩托车驾驶人不懂得交通法规,不知道行驶速度的限制,更不知道载客规定,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客、客货混装等违法现象较多,导致事故多发。因随意横穿、猛拐公路、追逐飚车、超速行驶酿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七)部分驾驶人无证驾驶。在农村,一些人只买车不办证,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驾驶人缺乏驾驶技术和经验,凭感觉驾车,凭胆量横冲直撞,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手足无措而发生事故。
(八)警力不足难管理。目前,交警中队最多只有四至六名交警,管辖的道路线长、面广、点多,无法对“村村通”道路实施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交通安全管理的“空白”地段,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二、预防“村村通”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地方政府参与道路交通管理。会同有关乡镇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政府与“村村通”道路所属村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级组织的职责,确定村干部分工管理。村级组织聘任“交通安全义务协管员”,在村级组织的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加强交通安全法律宣传,义务维护管理“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交警在加强对主干道巡逻执勤的同时,适当对“村村通”道路进行安全管理。巡逻中重点放在对危险路段、路口、自然村人口居住较为密集路段的管理,注意观察“村村通”道路的交通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解决。
(二)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事业。对符合通车条件的“村村通”道路增加短途客车班线或在原有线路上进行适当延伸,以满足农村群众的交通需求,减少“五小”车辆的出行率,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三)加强对“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各中队对已投入使用的“村村通”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辖区内乡镇政府报告,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村村通”道路,交警部门应及时介入,在建设中对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除。
(四)开展农村专项整治行动。 大队开展不定期开展农村道路整治行动,形成严管态势,优化镇村交通环境。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无牌无证行车,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客货混装等现象,进行大力整治,做到路面违法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同时,不断改进勤务制度,实行量化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罚到人,提高民警的管事率。
(五)加大农村违法处罚力度。充实农村路面警力,着重查处无证驾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违法搭人、超载、超速、酒后驾车、货车人货混装和客车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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