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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有“特权”

2013-04-02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山东临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有特权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县经济跨越超越发展,根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临朐县经济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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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县经济跨越超越发展,根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临朐县经济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项目审批、中介代理、职工安置、公共报务等方面实行重点保护,入企检查、收费、达标都要到县经济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备案,但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除外,享有随时入企执法监察“特权”。

    文件规定:一是入企检查实行报批备案制度,针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到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县政府批准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检查,安全生产、环保执法检查除外。二是实行行政处罚预警和备案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对企业发生的一般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首先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处罚时,必须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事由、依据、措施等报分管副县长签字批准,并到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处罚有浮动的,一律在规定幅度内按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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