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学透、吃透《规定》精神,青州市安监局组织了集中学习,对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研讨,大家一致认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履行主体责任的区域及范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和监督管理。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和主体责任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二、扩大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将冶金、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也列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三、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职责的基础上,扩大为13项。
四、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依法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设置安全总监的有关规定。
六、进一步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并规定了安全生产资金的10项用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具体规定了安全检查的8项内容;扩大了需要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范围,涵盖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
七、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益、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和承租单位的责任划分并进一步鼓励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及保险、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等。
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既负责安全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也是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平台。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面对面有针对性地交谈,加深他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他们的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资格要求等安全许可条件,迅速落实到安全许可的受理中,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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