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安监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按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和潍坊市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安监字[2013]8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全面启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采取监管服务并重、专家技术支撑等方式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力争实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工作新突破,全力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类别。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为严重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潍坊市安监局报告,由潍坊市安监局派员参加审查或协调省、市职业卫生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二、对同时涉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实施同步管理。由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协调有关科室,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受理告知单,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申请的前置条件。本着“减少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相关科室建立建设项目审查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沟通,配合联动,分别组织相应专家同时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
三、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在专家评审时,技术服务机构要向专家组提交现场调查、现场检测、样品流转、质量控制等各种涉及溯源性的原始记录及资料。尽快建立本地职业卫生专家库,做好与省、市级专家库专家的沟通联系。
四、加强同发改、经信、商务、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向发改、经信、商务、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通知书》,凡不能提交审查(备案)意见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