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州市安监局按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流程,按照规定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实行分级监管。青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到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手续。省、潍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转报。
二是落实分类监管。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轻工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213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依法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机械、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企业要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书面报告和申请书报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进行备案,企业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安监局不组织安全评价报告的行政性评审。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青州市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打非治违、先进评选等工作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先处罚,并责成企业进行认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或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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