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发通告禁放“孔明灯”
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2月18日,青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即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内生产、经营 、燃放孔明灯,一经发现依法查处。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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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2月18日,青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即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内生产、经营 、燃放“孔明灯”,一经发现依法查处。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灯”对山林防火、农村大棚、高层建筑等造成危险,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决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中规定,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体户;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经营、占路销售“孔明灯”摊点和行为;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在查处生产、销售 、燃放“孔明灯”行为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及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 、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为加大宣传力度,青州市在电视台滚动播出《通告》;组织各镇街和市直部门在各社区、村、小区、超市购物中心、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通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等各有关部门窗口发放宣传资料,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孔明灯”,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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