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力是实现制度目标过程中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胡锦涛同志强调“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不力。”因此,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大计,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初着眼点。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在制度面前经常存在着一个特权阶层,有了制度却做不到人人遵守,那么久之制度必成虚设。执行力是惩治腐败的法宝,是贯彻战略意图,将战略、规划转化为效益、成果的关键,只有切实找准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地推向深入。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反腐倡廉执行力谈一下个人的意见。
一、制约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设置的盲目性。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度制定者没有认真研究反腐倡廉的形势和趋势,对反腐倡廉工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制度研究不够,对制度的供求现状缺乏必要了解,只是十分笼统地提出制度建设要求,这是制度建设盲目性的表现。制度建设本身是一门学问,需要科学的态度、审慎的作风、务实的精神。制定什么制度,制定到什么程度,必须基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充分把握、基于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客观评估、基于对反腐倡廉制度供求关系的深入研究。
(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就是规矩。既然是规矩,就要有内容、主体、程序、监督等实质性要求。但是,现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内容空洞、要求笼统、难于操作的问题。制度建设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使制度看似健全,实质无从执行,从而使制度的权威受到藐视,尊严受到挑战,公信受到怀疑。
(三)制度内容的标准不确定性。“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做好事”。所谓的“好制度”与“坏制度”,实际上就需要有一个评价标准。实践证明,“好的制度”就是实用、可用和管用的制度。随着“惩防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而现行制度常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制度供给过剩,条条框框到处都是;另一方面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急需制定新的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对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让那些好看不好用的制度被及时淘汰,让那些实践中无从操作的“摆设”性制度不得出台和施行。同时,通过评价标准,建立起导向机制,防止只管制定不管实际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倾向。
(四)制度主体缺位。制度设置作为一门科学,其主体不仅仅是制度的执行者,还必须包括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特别是从制度的监督角度看,制度设计如果忽略了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参与,往往会给制度设计带来很大的疏漏。一个制度出台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体现出其应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都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当前几乎所有的制度,都只有制度的执行者成为制度建设的唯一责任者,而其它各方都不能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是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责任的追究不到位,现行的很多制度的内容只是重在提醒和警告,对违反者的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对于制度有关系的制度制定者、监督者和评价者的连坐责任追究更是无从谈起,导致制度的威信大打折扣,制度的生命力受到怀疑。
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率先垂范,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带头是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关键。领导干部作为各级主管单位的决策者和首要执行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反腐倡廉执行力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在治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证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反腐倡廉与治黄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如果能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执行力相应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必须要把反腐倡廉执行力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辐射带动治黄工作,确保会议有部署、工作有督促、措施有落实、检查有结果,使反腐倡廉的执行力真正得到加强,治黄工作就有了更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和作风支撑。
(二)狠抓教育环节,增强制度执行的能动性。一是教育要分清层次,有重点。在制度执行上,领导干部是重点,其在执行制度上的典范作用不可估量。同样,领导干部违反制度,造成的反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二是教育要着眼于当前,立足长远。要着眼于当前,采取经常性教育和特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及时有效的典型性警示教育,组织收看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或光盘,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组织新提拔中层干部廉政谈话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三是教育要轻形式、重效果。任何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形式都是好形式,效果决定一切。在当前反腐倡廉教育中,一些地方本末倒置,为了所谓的出成果、树典型,在形式上挖空心思,面上搞得轰轰烈烈,让人眼花缭乱,而实际效果却是一般,甚至在一些树为典型的单位出现重大腐败案件。所以,没有实际效果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创新,那只是好大喜功的面子工程,是害死人的形式主义。
(三)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建设,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要从制度本身着手,努力完善制度。首先制度的制定要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反腐倡廉工作也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制度建设要不断探索规律、掌握规律、遵循规律,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在需求,推出符合实际的制度。 其次,制度建设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备延展性。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重要的是在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而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制度是源头防腐的根本。在制度制定中,需要针对源头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注意关注制度约束的延展性,防止制度漏洞的出现,杜绝执行者打制度“擦边球”的现象。再次,制度建设要有前瞻性。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给事后的纠正带来很大的被动,特别是对一些风气性的问题,如果不能早发现、早制止,不但纠风成本高,而且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更大。二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制度建设有大局观,从系统的角度审视制度建设,既要纵横交错,又要泾渭分明,织严制度网络。所谓“严”,是指缺一个不行,增一个多余。让制度之网疏而不漏,这应该是制度建设系统性的最佳体现。其次提高制度的有效性。三是提高制度的信任感。信任感就是对制度执行与否的后果预期,也就是每个人在这样的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坏境下,自己觉得不会吃亏的一种肯定。而最令人不安的现状是,制度对人的作用力因为制度环境的不佳而消解,在这消解的过程中,又引发了人们对制度的不信任感和藐视。谁都不知道,除了自己,还有谁在遵守执行制度。一边是制度建设的热情,一边是制度成效的认知困惑,这种对制度执行的不良预期,大大降低了人们对制度信任感。因此,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制度执行的心理预期,而这种改变,不仅需要持之以恒的教育,培育人们的制度意识,改变漠视制度的现状;而且更需要强硬的措施,坚决维护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一旦形成习惯,那制度的威信也就体现出来了。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一个好的制度,其本身应包括制度执行中的责任追究内容。对于因违反制度而被追究的一方来说,接受追究是其不可回避的义务。但对于行使监督权的一方和行使责任追究权的另一方来说,这确是他们不可回避的责任。而责任追究不到位,则往往是后两者没有尽到责任,这也是一项制度的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最主要原因。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建立起制度执行者、执行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三方的利益制约机制,使三方的利益处于“零和”状态,才能消除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老好人的现象,使监督和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明确并切实追究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的责任,是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徐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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