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两项法律规定:
一是根据《消防法》第21条之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是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燃放的规定
第29 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30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31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二、如若违反上述两项法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是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1156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即: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或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人民法院已有类似的判例(可百度搜索浏览类似判例)。
二是承担行政警告和罚款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64条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承担行政拘留和罚款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有违反上述两项法律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四是承担失火罪负刑事责任。即: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五是承担失火罪负刑事责任。即: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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