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龙口市应急局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不定期巡查,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熔炼车间配电室内一处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和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确保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提醒全体员工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下步,龙口市应急局将不断强化工贸企业巡查力度,对现场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零容忍、严执法”,切实提升企业现场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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