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工贸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空压机房内的一处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
此次案件督促企业要高度重视对于安全生产的关注,安全警示标志能够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下一步,龙口市应急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全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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