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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思维贯穿案件查办全过程

2024-03-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作者:王帅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企纪委作为国企的监督执纪机构,更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依照党规党纪和法定职责权限行使权力,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每条线索处理、每个案件查办、每件事情结论都合规合纪合法,确保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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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委作为国企的监督执纪机构,更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依照党规党纪和法定职责权限行使权力,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每条线索处理、每个案件查办、每件事情结论都合规合纪合法,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案件查办全过程的重要性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国有企业纪委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权力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以己制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很大程度上会涉及到对干部职工的评价处理,关系到干部职工的政治生涯,因此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决不能有半点含糊。

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带头遵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任何制度、任何办法、任何规定、任何措施的运用,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案件查办全过程,就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规则开展工作,确保案件查办从调查核实到问责追责,全过程都合规合纪合法。在实践中,少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因对纪法规定不熟、对问题研判不细、对案件调证不全、结果定性不准,导致案件查办结果发生偏差,致使案件查办未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案件查办过程中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一)缺乏法治意识

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来源看,部分干部由审计、物机、财务、工程等领域调入,其所学专业与法律、纪检等专业领域知识结构相差较大,导致他们在案件查办时只注重查案对象是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理知识等运用不充分,导致案件查办过程不规范,甚至有时会出现个人主观臆断现象。

(二)缺乏证据意识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保证案件查办质量,证据确凿、充分是关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二十四字”方针,前两句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证明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不注重证据收集,甚至“零口供”,或者仅以部分当事人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没有相互佐证的证据,就会导致出现“冤案”“错案”。

(三)缺乏程序意识

程序正当是确保案件查办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从近年来公开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看,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有时会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处理纠纷失当加剧矛盾、征地拆迁酿成流血事件等问题,原因和教训之一就是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就国有企业纪委查办案件而言,缺乏程序意识的最为典型的表现是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案件,如果出现边查案边补签手续,甚至案件办结后再补签审批手续,必然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三、如何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案件查办全过程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衍生出有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章党规党纪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监督者和执行者,更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做遵规守纪的标杆,让有(纪)法必依、执(纪)法必严、违(纪)法必纠的理念根植于内心深处,自觉强化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案件查办全过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必须在行动上自觉依纪依法

执纪者必先守纪。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案件查办全过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努力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质询。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思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提取固定相关证据。

(三)必须注重案件查办综合效果

国有企业纪委案件查办,绝不是案结事了。要想实现高质量查办案件,案件查办的结果就必须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纪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松,决心不减,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强化党员干部对法纪法规的敬畏之心,固守理想信念的精神家园,逐步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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