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第三条增加了“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说明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在社会上的广度增加了。第六条增加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和“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的具体责任。但是,随着国内化工企业经营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一些国有老牌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如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权益,就需要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构建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利益格局。按照新《工会法》的说法就是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同时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要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综合为一句话就是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质量。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实的如何,关键要看职工代表作用发挥得怎样。但目前,企业在组织发挥职工代表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方面的情况如何呢?根据调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职工代表自身权利义务职责不清,素质有待提升。部分职工代表,特别是新当选的职工代表,对其权利、义务认识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认为仅仅是发挥“举手、拍手、握手”的作用,加上缺乏相关的参与经验,不知道该如何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部分职工代表工作方式方法途径不明,作用发挥欠佳。职工代表都是兼职,履职的时间、精力相对受到制约,很多代表在参与管理和监督时,不能广泛征求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造成认识片面,缺乏系统性和深刻性。
三是部分职工代表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缺乏工作热情。部分职工代表认为,自己开会时是代表,会议结束后还是职工,缺乏履行代表职责的压力和动力。
四是部分职工代表责任意识不强,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部分职工代表责任意识不强,造成站位不清,对民主管理的态度淡漠,人云亦云;同时,由于人们的惯性思维和对职工代表作用理解的不够深入,缺少对职工代表有效的考核手段,造成考核退出机制流于形式。 五是职工代表权利被边缘化,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少数基层干部和职工仍把职工代表当做一种荣誉、一种奖励,而不是当做能够代表广大职工反应合理诉求、理性参与管理的“代言人”,造成职工代表的权利被弱化。 综上所述,可见当前企业职工代表的素质一斑。众所周知,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按照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广大职工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受职工群众的委托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反映和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对职工群众传达、解释职代会决议和决定,以实际行动带头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企业不仅要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召开期间民主管理的作用,更要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管作用,这对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所以,在企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质量将不可忽视;职工代表的素质和相关的机制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修编和完善,让职工代表能够行使和发挥其代表身份的职责和作用,为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企业,在国有老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做出应有贡献的意义重大。
结合当前化工系统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职工代表的相关制度建议在培训交流方面多考虑,从而提升职工代表履职尽责能力;在职工代表联系群众方面下功夫,职工代表怎么样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听取职工呼声,反映职工诉求,竭诚为职工服务;在职工代表提案上用心思,促进职工代表履行法定义务;在职工代表听证质询工作上做细活,落实职工代表知情建议权利;在职工代表巡视督察工作上勤探讨,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在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上要严谨,强化职工代表责任服务意识;在职工代表工作激励机制上多研究,激发职工代表工作热情活力。(王帅 刘永王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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