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消防设施安全评价

2008-02-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5.2.2.8消防设施

  在进行工厂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同时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和相邻单位消防协作的可能性,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1)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与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在考虑消防用水时,首先应确定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的成熟性以及所采用的防火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供水源。当利用此类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吸水设施,并保证枯水时最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不得被易燃可燃液体污染。

  ②消防给水管道,是保证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可与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道合并,如不经济或不可能,则设独立管道。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宜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但可作备用水源。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低压或高压给水。采用低压给水时,管道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达到设计用水量时不低于15m(从地面算起);采用高压给水时,其压力宜为0.7~1.2MPa。

  ③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目的在于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仍能保证供水。环状管道应用阀分成若干段,此阀应常开,以便检修时使用。

  ④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便于消防车吸水,设置数量由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露天生产装置的消火栓宜在装置四周设置。当装置宽度大于120m时,可在装置内的路边增设。易燃、可燃液体罐区及液化石油气罐区的消火栓应该设在防火堤外。

  ⑤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宜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2m。

  (3)露天装置区消防给水

  石油化工企业露天装置区有大量高温、高压(或负压)的可燃液体或气体、金属设备、塔器等,一旦火警,必须及时冷却防止火势扩大。故应设灭火、冷却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供水竖管。即输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据需要设置,在平台上应有接口,在竖管旁设消防水带箱,备齐水带、水枪和泡沫管枪。

  ②冷却喷淋设备。当塔器、容器的高度超过30m时,为确保火灾时及时冷却,宜设固定冷却设备。

  ③消防水幕。有些设备在不正常情况下会泄出可燃气体,有的设备则具有明火或高温,对此可采用水幕分隔保护,也有用蒸汽幕的。消防水幕应具有良好的均匀连续性。

  ④带架水枪。在危险性较大且较高的设备四周,宜设置固定的带架水枪(水炮)。一般,炼制塔群和框架上的容器除有喷淋、水幕设施外,再设带架水枪。

  (4)灭火器

  厂内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的灭火器材。其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他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全面考虑。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②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应选用抗溶泡沫灭火器;

  ③扑救C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④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⑤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⑥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5)消防站

  消防站是消防力量的固定驻地。油田、石油化工厂、炼油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立本厂的消防站。其布置应满是消防队接到火警后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消防管辖区(或厂区)最远点的甲、乙、丙类生产装置、厂房或库房;按行车距离计,消防站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km,对于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也不宜超过4km。

  消防车辆应按扑救工厂一处最大火灾的需要进行配备。

  消防站应装设不少于二处同时报警的受警电话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6)消防供电

  为了保证消防设备不间断供电,应考虑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

  高度超过50m的可燃物品厂房、库房,其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或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应采用6kv以上专线供电,并应有两回线路。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等,宜采用由终端变电所两台不同变压器供电,且应有两回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能自动切换。

  对某些电厂、仓库、民用建筑、储罐和堆物,如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确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带动消防水泵的动力。

  鉴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火灾事故照明、防烟、排烟等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必须确保运行,而平时使用的工作电源发生火灾时又必须停电,从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发,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即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线路(从低压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分开单独设置,以保证消防设备用电。为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在有众多人员聚集的大厅及疏散出口处、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建筑物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

  5.2.2.9其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生产装置的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要求。

  2)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能过高。易燃易爆生产厂房不得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不采暖的厂房内,不应有有采暖管道穿过。

  5)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装置转载请注明

  

  6)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产控制室在背向生产设备的一侧设安全通道)。

  7)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8)按煤、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动)测温、通风(喷淋)降温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储存方式。

  9)为防止电子计算机房火灾事故的发生,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应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5.2.3电气安全

  以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防静电和防雷击为重点,提出防止电气事故的对策措施。

  5.2.3.1 防触电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护接地(TT,IT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和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是指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转载请注明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