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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03-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以397号令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8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申办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也就是说评价报告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能否取得许可证的关键。

  湖南某市是全国19个年产1000万t煤的地市之一,年产量占湖南全省的四分之一以上。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市共有大小煤矿521家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其中年产量3万t以下的有484家,占92.9%,因此,小煤矿的安全评价是该市目前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一大重点,作者针对该市小煤矿安全评价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开展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和作用

  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评价是以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对煤矿存在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对策,把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作业场所的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开展安全评价,有利于煤矿了解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确定被评价矿井的安全可靠性和事故发生几率的大小,找出安全工作的重点及主攻方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以此来规范和制约不安全行为。一句话,实行煤矿安全评价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之一。

  2 小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市年产量3万t的小煤矿大多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经营者大多是当地农民,文化、技术和安全管理素质较低,加上矿井规模小、底子薄,在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上投资较少,这使煤矿生产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安全评价又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煤矿进行安全评价基于《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及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要求,他们进行安全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小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大量事故隐患,中介机构在进行评价时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是如实评价还是弄虚作假对他们来说都是一大难题。

  2.1 企业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多

  评价小组在对该市小煤矿进行现场安全调查时发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很多隐患,安全管理、采取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及防治水都存在安全隐患。如“一通三防”方面,部分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今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大部分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落实。一些煤矿没有独立、可靠和完善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不全并且维护不到位,瓦斯检测没有严格执行制度,超限作业现象比较严重。

  大多数小煤矿都存在安全投入不足,欠帐极为严重、装备水平低、设备设施简陋、开采工艺落后、作业方式原始的现象,矿井防灾的能力非常有限。员工文化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专业技术人员极为缺乏,有些矿虽然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但大多是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兼管几个矿,远远保证不了安全生产的需要。

  2.2 企业对安全评价的认识不透彻

  这些小煤矿大多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经营者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对安全评价的理解就是为了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只要拿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才能继续开下去,才能给他们创造更大的财富。进行煤矿安全评价并不是出于自觉行为,而是出于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只知道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进行安全评价,至于安全评价能否对其以后的安全生产起到指导作用,并不关注。对于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他们也无法做到一条一条的去整改,有的矿经济效益不好,本身就是在艰难地维持生产,拿不出进行整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效益还可以的矿出于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也不愿把大笔钱投资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上来;特别是一些资源接近枯竭规模较小,达标无望的小煤矿,根本不进行整改,在当前煤炭市场利好的情形下突击生产、大捞一把。并且经营者还错误地认为他们跟中介机构签了合同,付了钱,中介机构就有义务把评价报告写好,让评价通过,从而顺利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中介机构面临的困难

  中介机构在对这些小煤矿进行评价时面临的一大问题是:这些小煤矿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如果完全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湖南省煤矿安全现场评价标准(暂行)》来要求,可能没几家能正达到合格,但如果不接项目,公司就无法生存下去。评价员能做到就是把存在的事故隐患一条一条地列出来,要求矿里进行整改,对于那些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在复查时能带过的也就带过了。再者,如果做出的评价报告没有通过审批,企业会认为是中介机构的责任,而不愿把责任放在自身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足之上。但由于评价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很多评价员不愿意做煤矿的评价,认为风险太大,煤矿不出事就好,一出就是大事故,如: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顶板事故等等。

  3 做好小煤矿安全评价的对策

  3.1 企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水平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且要层层落实,特别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要保证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坚持“三不生产”原则,杜绝“三违”现象。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特别是“一通三防”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各矿要做到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并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风机(包括备用电机),提高通风设施质量,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严格瓦斯管理,建立健全瓦斯报审制度,配足安检员,配备瓦斯监控装置和自救器,坚持“一炮三检”;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洒水系统,配备粉尘检测仪,定期测尘,定期清扫巷道积尘;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使用隔爆设施; 加强防火和电气设施管理,配备保护装置,按规程操作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水平,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坚持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2 企业更正确认识安全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是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的,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但企业要正确理解安全评价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的关系,不能把煤矿安全评价简单地理解为“办证”,因为安全评价只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小煤矿作为安全评价的对象,不是简单被动的接受,而应该把安全评价作为对煤矿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以达到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企业应该认识到,通过安全评价,可以使生产系统有效地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可以更好更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可以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可以促进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可靠性数据的积累,及时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可以迅速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样,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安全生产,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3 中介机构要明确职责

  中介机构要正确认识安全评价是为煤矿企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各种重大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分析,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这些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湖南省煤矿安全现场评价标准(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能为了让企业获取许可证,在安全评价中大开绿灯,避重就轻,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出具报告,甚至出具失去原则、虚假的报告,要明确其在安全评价过程中的职责,要对出具的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在对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与企业商量,争取早日解决;对要整改的项目要一一列出,并派人协助矿里进行整改;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评价。煤矿安全评价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工作,中介机构不仅要对自己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且要对被评价的企业负责。

  4 结语

  除了煤矿企业本身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端正安全评价态度和中介机构明确其职责外,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发挥其在安全评价实施过程中所起的核心作用,即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又要对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和督察,规范其行为;要正确认识安全评价是一项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手段,安全评价将是长期永恒的工作,不是为了“发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只有在煤矿、中介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才能搞好小煤矿的安全评价工作,才能真正达到安全评价的目的,实现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