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我国安全评价机构现状与分析

2008-04-28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 要: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评价工作的主体实施机构和连接政府和企业之间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桥梁,其组织管理和服务状况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与完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截止2006年12月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和各省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分布、业务范围分布等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提出了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评价;机构;分布

  1 引言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最近几年在国内得到了迅速推广和发展,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评价工作的主体实施机构,同时也是连接政府和企业之间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桥梁,因此,安全评价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状况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与完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完善安全评价市场准入机制,合理控制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煤监局)负责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实行了严格的资质准入许可制度。

  本文对现有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对于今后政府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机构自身的发展以及企业选择评价机构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 对象及内容

  本次统计分析的对象为截止2006年12月初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煤监局)批准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统计分析的内容包括: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分布、业务范围分布、评价机构拥有业务范围数量的分布。

  3 评价机构状况

  3.1 数量分布状况

  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147家。147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如图1所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煤监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279家。279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如图2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北京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为26家,其次是山东省,为12家,而青海、广西、西藏均为0家,其他省(市、自治区)均为1~9家。

  从图2可以看出,广东省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为34家;其次是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和湖北等地区,分别为33家、24家、24家、24家和21家;安徽、青海、海南、新疆、江西、广西、陕西、西藏、江苏、甘肃等10个地区的评价机构均未超过3家。

  3.2 业务范围分布状况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评价机构的数量对照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一类中(即第1类到第8类)具有第4类(危化品)、第2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和第1类(煤炭开采)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多,分别为90家、54家和30家;其次为具有第3类(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第8类(火电)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分别为23家和14家;具有第7类(水利水电)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少,只有4家。

  具有二类(即第9类到第17类)评价机构的数量较具有前8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多,其中,具有第14类(食品、烟草制造)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多,为74家;具有第11类(公共聚集场所)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少,为26家。

  (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分布情况各地区具有第1类(煤炭开采)、第2类(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第4类(危化品)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情况分别如图4、图5和图6所示。

 

 

  从图4看,内蒙古、重庆、贵州、山西、湖南5个地区具有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机构最多,分别为8家、7家、6家、5家、5家;浙江、山东、吉林、河南、湖北、海南、江苏均无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3.3 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情况在147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情况如图7所示。

 

  从图7可以看出,在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拥有3 ~ 5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最多,占34•0%,拥有6~10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为25.2%,拥有2个和1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分别占总评价机构数量的17.7%和15.6%,有10个以上业务范围的机构数量最少,占7.5%。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279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布情况如图8所示。

 

  从图8可以看出,在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拥有1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最多,占35.6%,其次是拥有3~5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占30.0%,拥有6~10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为16.1%,有2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占17.6%,有10个以上业务范围的机构数量最少,占0.7%。

  4 讨论

  从图3看出,在危险性较大的前8类业务范围中,具有第4类(危化品)、第2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和第1类(煤炭开采)3个业务范围的甲级资质评价机构较具有其他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多。这是因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颁布实施后,明确要求矿山和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尤其是2004年1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以来,要求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

  在上述3个有法律法规要求且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业中,具有第1类(煤炭开采)的评价机构数量最少,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煤炭生产企业事故频繁发生,一些评价机构由于担心完成安全评价后的企业发生事故,会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愿意从事该行业的安全评价;且由于煤炭生产企业风险高、专业性强,在资质审批时要求更加严格,规定的必备基础专业数量高于其他行业,一些评价机构因达不到条件而不能具有该业务范围的评价资质。

  另外,烟花爆竹制造企业(即第5类业务范围)也要求完成安全评价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该类业务范围同第1类(煤炭开采)一样,行业风险高、专业性强、资质审批时要求严格,且全国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较少(大约4000家左右),因此只有9家具备该业务范围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具有后9类业务范围的甲级资质评价机构数量较具有前8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多。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这9类行业要进行安全评价,也未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一些生产企业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及领导责任,也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扩大了安全评价市场。其次,由于这9类业务范围在资质审批时条件相对较松,每个业务范围只需3名不同专业的人员,且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大多数只需要机械、电气等通用专业,而这些专业都是传统专业、人才储备较多,所以机构只要具有3名不同通用专业的评价人员即可申请多个业务范围,因此,可以获得此9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很多。

  从图1可以看出,北京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因为北京属于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工业相对较少,且人才集中,所以,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从图2看,广东省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这是因为广东省为经济发达地区,轻工业企业数量多,同时,广东地区观念新,能及时跟随政策开展各种工作,评价机构的数量也最多;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和湖北等地区,也都是重工业相对较多的地区,评价机构也相对较多;而青海、新疆、西藏等属于西部欠发达和边疆地区,评价机构的数量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海南为旅游地区,安徽为农业地区,工业都较少,所以这两个地区评价机构数量也相对较少;但有些地区虽为工业地区,如陕西,近几年来重工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还显得较为滞后,目前只有2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从图4看,内蒙古、重庆、山西、贵州、湖南5个地区具有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机构最多,因为这5个地区的煤矿企业数量也较多。但是,河南也是产煤大省,目前还没有具有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机构,可能是由于地方煤监局认为煤炭行业风险高,且资质条件要求严格没有审批,或者是由于已审批但还未上报总局备案。

  5 结论与建议

  经过政府近两年来对安全评价机构的严格管理,特别是在资质审批时对其技术水平和内部管理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已逐渐走向规范化。到2006年12月初,共批准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47家,批准并报安监总局备案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279家,涉及到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与本地区行业类型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机构;在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具有化工、非煤矿山、煤矿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为90家、54家和30家,能够推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顺利开展。但是,针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或地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数量、规模以及所属行业来审批安全评价机构,使安全评价机构保持在一定的数量,不应太多也不能太少。如果评价机构数量太少,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数量太多,又会形成恶性竞争。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安全评价业务的有序发展和规范。

  其次,还应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专业性的管理。大多数安全评价机构只有十几个安全评价人员,即使其专业设置能满足多个业务范围的要求,但毕竟每个人的工作经历和所能掌握的知识有限,不能对每个行业都很熟悉,尤其是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如果一个评价人员从事的安全评价项目涉及的行业太多,必然会造成部分评价项目专业性不强的情况,而生产安全问题又和行业特点紧密相连。因此,发

  证机关在审批评价机构业务范围时,还应进一步加强专业限制,以充分发挥每一个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各级安监部门特别是地方安监部门在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市场监管中,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秩序,杜绝各种人为设置的壁垒,能够及时有效、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因机构数量、业务范围出现的市场空白、市场机制,能够尽快予以填补,以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10.20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3] 安全评价管理数据库

  [4] 赵国云,黄德镛.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5):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