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即GB/T28001:2001)、《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均对危险源的检测、评价、分级与消除或控制作了相关的规定,本文拟对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国家标准不完全适用于建筑业
《安全生产法》与GB/T28001:2001标准对危险源中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有区别的。《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如下: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GB/T28001:2001标准对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显然,上述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没有涉及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的约束或限制措施失效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96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该标准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对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有毒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临界量加以确定,只要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即为重大危险源。
GB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掘业;d)危险物质的运输。
可见,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LEC法不应是建筑施工企业首选风险评价方法
对于高风险或工艺复杂的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宜采用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系统风险分析及评价方法是对系统中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分析评价的工具。目前,已开发出数十种评价方法,每种评价方法的原理、目标、应用条件、评价对象均不尽相同,各有其优、缺点。常用的有直接判断法、安全检查表法(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故障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火灾和爆炸危险性指数评价法(DOW)、帝国化学工业公司蒙德法(MOND)、日本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失效模式及影响分析法(FMEA)等。
但目前,已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关于危险源风险的评价大都采用LEC法,只有少数企业是LEC法结合专家评分法。这不能不说是目前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种尴尬。
LEC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利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但是,要取得这3个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需要一个相当繁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可采取半定量的计算方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
由于施工事故发生的后果、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不一定完全对应;也由于LEC三者取值的经验性结果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个体取值差异较大,导致在企业中对同类危险源分析结果差异较大;结合建设工程的流动性大、临时性强、现场环境多变、交叉作业多等特点,本人认为LEC法不应是施工企业危险源风险评价的首选方法。
建筑业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对建筑业重大危险源评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了如下定义: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或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这个条例还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3条指出,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航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5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的工程有:(一)深基坑工程: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建筑业危险等级评价方法探讨
笔者认为,建筑业不应该也不可能强求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危险作业活动、设施设备、场所可以分别评价风险等级,列出评价控制清单,分别规定控制权限可能更符合施工企业的实际。
1、危险作业活动(危险性工程):应该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企业施工经验和施工能力,参照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指出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10个方面,分别规定等级标准。
2、储存类危险源:可以参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并结合公司管理的特点制定评价标准。如某集团公司将额定储存量汽油20T、柴油40T及以上油库;起爆器材储存量0.5T及以上、炸药储存量5T及以上民爆器材仓库;硝酸氨额定储存量25吨及以上的炸药生产地面移动站;额定储存量各10T及以上乙炔、氧气库等储存场所规定为一级危险源。
3、设备、设施类危险源:主要应根据其携带或存在的能量大小进行分级。可以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中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性定级标准的原理,确定公司内部分级标准。
4、对不利环境条件危险源的评价:评价原则主要考虑环境条件对施工安全和员工健康的影响,如前述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对爆破施工环境条件的分级。
5、施工企业的危险源等级评价必须对施工活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考虑。
固有危险与现实危险性评价
根据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危险性定义为事故频率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乘积,即危险性评价一方面取决于事故的易发性,另一方面取决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现实的危险性不仅取决于施工工程、工艺的特定危险性以及所涉及设备设施的危险性、环境条件决定的评价单元的固有危险性,而且还同各种人为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的综合效果有密切关系。现实危险性评价反映了人在控制事故发生和控制事故后果扩大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
危险源的分级应以识别单元的固有危险性大小作为分级的依据(这也是国际惯用的做法),目的主要是便于对危险源进行分级控制。决定固有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基本上由单元的工程属性决定且不易改变。因此用固有危险性作为分级依据能使各项目部、分公司在危险源分级管理尺度上保持稳定和一致。危险源分级标准的划定严格来说不是技术方法,而是一项政策和行政行为。分级标准的严和宽将直接影响企业各级部门直接控制的危险源数量。
危险源和风险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及时或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以确保风险管理的充分性、适宜性和实效性。目前一般规定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新工程、新项目开工前进行识别评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型设备使用前进行评审。
建筑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高风险行业,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充分辨识危险源,正确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系统、动态、深刻地认识和控制各类危险源,才能实现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目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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