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地震基本烈度鉴定与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址及周围活断层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这些工作内容不是所有工程都要做的,而是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和安全的需要等来选取。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到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审定手续,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程和地区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如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涵洞,广播电视发射中心,卫星地面接受站,重要的邮电、通信枢纽,大型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航空站楼,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贵重仪器仪表中心、水厂、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与急救中心、公安消防指挥中心,高层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学校,连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以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建设工程等。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五、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六、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七、地方政府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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