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下力量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会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的安全标准、规程,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出好的、一般的、差的和不合格的4个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好的要总结提高:一般的要改进完善;差的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今年对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要完成100,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要完成70以上,非公有制小企业的安全评估争取达到50以上。
针对这一要求,国家局各有关司根据所监管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了这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陈国新:
煤矿安全评估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包括煤矿生产中的人、机、环境因素,即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辨识,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井安全程度或危险度进行等级划分。
开展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目的,一是对各地煤矿企业的安全程度摸清底数,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通过评估,可以提高煤矿监察手段的科技含量,实现安全监察方法的创新,由经验型向技术、规范型转变;三是通过政府今年的推动,为日后进行规范性的煤矿安全评估打下基础。
根据2003年3月12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对象为各类合法的生产矿井,煤矿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程度评估。
关于评估标准,鉴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别较大,不同地区、不同能力的煤矿安全状况差异也很大,制定全国统一的煤矿安全评估标准,技术难度高,不好操作,因此要求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市、区)的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工作,为日后制定全国性的煤矿安全评估标准提供经验。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主体可以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也可以是经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大型煤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设计单位。无论谁是评估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评估都负有监督职责。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划分为4类: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对于被评估为C类的煤矿,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被评估为D类的煤矿,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经整改后评估达B类以上方可恢复生产。
郭新庆:
按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要完成全国70以上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因此,本次评估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开采和金属非金属矿开采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安全监管一司就评估工作分别进行了部署。同时鉴于金属非金属地下和露天矿山的较大差异,分别制定了《多发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整治验收等相关标准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
通过评估,将非煤矿山划分为A、B、C、D4个等级(同前)。在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地方,凡整治中已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工作的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已停产整顿的矿山,划分为D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矿山,划分为C级;对验收合格以及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矿山,各地要按照评估标准再进行等级划分。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评估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级落实评估工作。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由石油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周永平: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要完成70以上。
实际上,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须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此项评价工作正在全国展开。按照国家局的要求,今年所有的危化品经营单位申领或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都要通过安全评价。鉴于目前经过国家局审批的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数量有限,满足不了需求,今年3月,国家局下发了《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择有能力的机构,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条件(需报国家局备案),授权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底,逾期无效。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今年4月,国家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该《导则》对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导则》进行安全评价。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评估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便于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为此,国家安全监管局为此次评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标准》,《标准》的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评估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评估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经过评估,按分值将被评估企业划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4个等级。凡依法关闭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进行评估;在危化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中停产整顿不合格的,划分为“不合格”等级;责令限期整改的,划分为“差”级;验收和整改合格的,按评估结果进行等级划分。
评估工作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组负责实施。根据生产、储存企业规模和危险程度,可分别采取组织专家评估和委托具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赵瑞华
根据国家局的工作部署,4月初,安全监管三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爆破、军工、建筑和旅游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通知》对评估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但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的具体标准。
本次评估由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估标准,首先开展自评,对照评估标准进行整改,然后向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申请进行安全评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抽样评估。对拒绝接受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这次评估的大量工作会委托给各地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去执行,那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技装司作为负责中介机构的审批、监管部门,现规范评价机构建设,加强评价机构管理方面,如何为企业搞好安全评估提供符合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呢?
周北驹:
今年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局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评价水平,提高编制报告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几项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并已经或正在陆续颁布执行,同时还将组织制定《安全评价行业从业公约》、《安全评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以促进安全评价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为适应安全评价发展的需要,正在组织专家修订安全评价人员培训教材,预计新版教材在今年7月出版。在评价人员的管理方面,一方面继续按照计划开展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核,另一方面还准备以召开小型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的方式,促进地区之间、评价机构之间、评价人员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在今年的下半年,还准备组织有关的专家,深入至各个评价机构,实地了解评价机构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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