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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评价

2008-09-19   来源:摘自《劳动保护》杂志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F所报告”的质量分析

  1.没有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F所报告”是一份对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为零、批发。经营品种有汽油、柴油、石脑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DMC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及甲苯等。租赁外地某一化工仓储公司的储罐。

  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由于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的类型、品种、方式、生产经营条件以及环境条件等千差万别,但都必须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条件选择引用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但“F所报告”中没有提到任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引用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连评价的依据都没有,何谈安全评价呢?

  2.没有出具国家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F所报告”中提供了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其安全评价类别是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但是,必须指出,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就可以允许其承担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在我国开展质量体系认证过程中曾出现大量超业务范围的认证泛滥。同样的问题,切不可在安全评价这一新生技术服务领域中蔓延。

  3.没有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作为安全评价,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是整个安全评价的核心,应通过辨识,确定危险、危害的危险程度和范围,才能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该“F所报告”的安全评价项目是经营汽油、柴油、石脑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DMC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甲苯,均属易燃易爆品,但“F所报告”中没有提及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分析,没有针对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严重程度作出分析和判断。

  该评价应根据各自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数量及租赁场所的储存数量,对照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再根据是否重大危险源以确定相应的技术对策措施和管理要求。“F所报告”对安全评价的核心问题却完全放弃了描述和分析。

  可以这么说,一份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高低,核心是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是否真实、全面。如果一个安全评价项目不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或者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面,不具体,那么,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属严重不符合项。

  4.没有确定安全评价方法的分析

  安全评价方法是对系统或者一个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不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性质条件不同,以确定其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只是安全评价方法中的一种,作为一个导则,并不能包罗各种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要求,更没有规定是惟一的安全评价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一定要根据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的经营物品,对照各自的技术规范重新编制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才是可行的。

  “F所报告”根据导则的“安全检查表”作了修改,是可以的,但是,在“仓储场所要求”和“仓储建筑要求”的评价单元中,第一是没有把甲醇、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储存数量和储存方法作为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不全面;第二,根据《导则》规定:“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可F所没有按照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要求,对该评价项目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确认是否为重大危险源。从“F所报告”中提供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看,汽油为50吨,石脑油为60吨,甲醇为150吨。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易燃物质类的贮存区临界量的规定:汽油为20吨,石脑油为20吨,甲醚为20吨,均属重大危险源。那么,在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仅仅用一种安全检查表进行评价,只作定量评价,不做定性评价,显然有失公正。

  5.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范要求

  “F所报告”中既没有委托书复印件,又没有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没有租用场所或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书没有署名

  “F所报告”中没有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的签名和日期。从质量管理体系来看,可以判断,F所没有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也可能没有编制安全评价质量手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

  读者可以设想到,“F所报告”最后的评价结论是十分苍白的,不能为用户提供有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措施。

  二、安全评价的质量标准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或场所,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从安全评价目的可以看出对安全评价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正如任何产品一样有其技术标准评判合格与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判标准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导则》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具体来说,可从以下6个指标予以判定:

  (1)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适用、有效;

  (2)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是否全面、真实;

  (3)评价方法是否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

  (4)评价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本单位的评价质量手册;

  (5)评价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针对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提出的对策措施是否适用、明确。

  三、建议

  1.严格履行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国家对评价单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评价机构必须要对自己的产品,即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作出承诺,这是对客户的安全负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就应该把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我们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最主要的职责,千万不要陷入“赚钱”的泥沼。在全国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期,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很大,更应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健全安全评价质量手册,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

  2.加强对安全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

  (1)安全评价报告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形成报告备案制度;

  (2)外地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向本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资格审查备案,形成机构资质备案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评价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在外地建立分站、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承揽业务,不管分支机构的人员有没有评价资格,也不管分支机构是否合法。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评价工作的混乱。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意这种现象的动态,规范评价市场的行为。

  (3)建立以省为单位,制定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评审制度,以一年一次为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评审,制定评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以随机抽查评价报告的方式,聘请专家定期评审,考核其工作质量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通过评审,不仅可以考核各评价单位的工作质量,更为各评价单位相互学习、借鉴和提高提供机会,以弥补国家对评价机构三年一次的复审质量的不足。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资格复查中,应着重对其质量体系和用抽查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进行考核。为此,应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