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资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第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杭州市上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浙江省卫生厅的审核,2005年9月2日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批准文号:浙卫职技字(2005)第004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
1.计划批复文件 2.规划红线 3.方案或初步设计文本 4.卫生专篇(盖章)5.全套施工图 6.可行性报告 7.其他(如环评报告等)。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试运行概况
a.项目概况
b.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c.卫生设施情况
d.卫生管理状况
e.生产厂房各楼层设施布置图
f.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
g.生产工艺
h.生产设备
i.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j.有关设计图
k.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
l.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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