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1.锅炉安全对策措施
1)锅炉设计;
a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经过鉴定合格的锅炉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应当标有鉴定标记;
2)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a 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b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c 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以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 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锅炉使用
a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b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4)锅炉检验
在用锅炉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即使发现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潜伏的安全隐患及管理中的缺陷,进而采取应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一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安全阀
a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阀)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或者小于4t/h且装有可靠性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b蒸汽锅炉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c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
d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 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a) 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1个安全阀。
b) 热水锅炉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
c)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设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d) 安全阀应当垂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炉(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
e) 安全阀上应当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f)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安全阀选型错误。
6)压力表
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上装设的压力表,其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其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压力表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司炉人员能够清楚的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压力表装设应当符合夏历眼要求: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冷冻和震动的影响;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采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当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有限止钉的严厉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验有效期限;表内弹簧管泄露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7)水位表
b 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1个直读式水位表: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锅炉;电加热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装有1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有2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c 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d 水位表上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e 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f 水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水位;水位表指示模糊不清。
2.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
1)压力容器设计。
a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c 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a 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b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c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原设计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分做详细记载。
d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压力容器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检验
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1个月,向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
a 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
b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
c 对易燃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d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1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e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得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f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g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
h 爆破片装置应当定期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当在2-3年内更换。
3.压力管道安全对策措施
1)压力管道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2)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
压指力管道元件(连接或者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紧固件和支吊架等)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4)压力管道使用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安全使用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5)压力管道检验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检验;压力管道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当定期校验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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