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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评价

2005-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提出了高危行业需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明确了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随后,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而企业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这样,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安全评价便成了首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通则》中对安全评价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将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初步设计会审前,企业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便更好地为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
2.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之后、正式验收之前,自主选择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将试运行中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检测检验数据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写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未达到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企业在正式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随时了解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监视系统危险的动态变化和安全管理状况,及时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判定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物质。通过对某一时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可以指导下一时期的安全生产,体现安全管理的预见性,达到事先预防控制的目的,实现安全的动态管理。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还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自律,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目的,并且能够实现安全监管模式由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型变为现代的主动、本质、超前型的模式。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发放的要求,安全现状评价又衍生出以下几类专项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具体有: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等,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具体有以下单位:化工厂、油漆涂料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分装企业、酿酒企业等。按行业分为:石油开采和炼制、石油化工、化学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氯碱、基本有机原料、农药、染料、精细化工(含油漆涂料)、橡胶加工和新材料等12个行业。
    3.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煤炭以外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物(石油、天然气除外)的矿山企业。
    4.煤矿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的露天及井工煤矿。
    5.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项目,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设备、设施、材料、工艺技术及危险场所等。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及其它。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通知》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建设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有效进行的有力保障。各类安全评价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同,对评价进行的时间和评价的重点也不相同。具体差别详见下表:
    安全评价是由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根据工作的需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评价资质的类别分为安全预评价资质、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三大类。其中,预评价资质和验收评价资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分为两大类共33种行业;专项评价分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煤矿专项安全评价、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和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等5类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只能在所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中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即:预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行业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行业的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内容的专项安全评价。
    2004年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今后安全评价资质由现行的按评价类别分类改为按行业类别分类,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