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笔者参加了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供安全评价工作者参考。
一、关于法律法规问题
各评价机构不难收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能及时得到最新版本。但从对评价报告的检查中发现,评价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并不熟悉,如对《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条文不熟悉,因而未能对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符合性评价。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
所查阅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厂址选择、平面设计等方面的评价是认真的。但一个普遍的问题是:未按照法律法规对评价项目进行条文性评价。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八条至三十八条等共17个条文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及资格,从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等8个环节的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与废弃物处置等6个环节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紧急疏散出口,爆炸、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评价报告中并没有按实际情况逐条对照予以评价。
又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审批制度,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必须是在市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内;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按照这一规定,安全评价单位就必须遵守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6号、16号和32号令,不应接受此类评价任务,在合同评审时予以拒绝。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泄压、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评价机构应评价其具体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有效。
在安全评价报告的建议章节中,应重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其他危险化学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以提醒用户。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应对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现场测试,记录结果并作出评价;按照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应评价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定点企业生产。
(二)对法律法规的条文依据错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定义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种为特种设备。注意并无“等”字样。但安全评价报告中,还常发现将叉车、运输车辆,甚至其他无压容器、槽罐也作为特种设备进行评价。
(三)引用已经失效的法规或规章
不少评价报告中引用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压力管道的定义明显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而且法律地位的层次不同,因此原劳动部140号文应当取消,不应列入。
二、关于危险危害因素辩识问题
(一) 各评价报告雷同现象较多
雷同的原因是互相抄袭。虽然对危险危害因素识别比较全面,但主要危险因素分析不明确。原因在于对工艺缺乏了解或现场检查不认真,对工艺过程未能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
(二) 忽视对运输、储存、装卸、检修、交叉作业、废弃物处理等重要环节的评价
一份评价报告只分析生产工艺过程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而不提出检修、搬迁等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及相应的技术对策措施,这样的评价报告是不合格的。
这与评价机构缺少化工设备专业人员和自动控制专业人员,对化工设备、装置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不清有关。如不懂锅炉、压力容器的型号规格,不懂设备、装置的技术要求,发生泄漏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就很难予以识别。
(三) 安全评价的盲点
从事故分析来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不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约占事故起因的80%以上。这是安全现状评价的难点,也是安全评价的盲点。评价时应该从设备、工艺、环境、管理等方面确定评价单元,以适当的评价方法评价出发生爆破、火灾、重大毒物泄漏事故的各种可能原因、范围和危险程度,提出相应的技术对策措施。这正是安全评价的目的。
三、安全评价指导思想存在问题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些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的指导思想不端正,把它当作赚钱的机会,是一种商机,不是按照规范和国家标准评价,而是按照生产单位的需要评价;不是对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事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对策措施,而是迁就业主的不符合项的既成事实,由评价单位予以确认“合法”。有的评价人员存在一种商人心理,认为拿了业主的钱,就该为业主说话。业主叫你评价,评价结论就应该合格。这种思维根本违背了安全评价的原则。
四、“核心竞争力”是通过是否掌握技术标准来判断的
一个行业缺少技术标准,将对其未来发展留下致命隐患。如果掌握了一个行业的技术标准,就等于主导了一个行业的发展。
安全评价的技术标准是什么?在于准确判断重大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原因及后果和应急处置技术。安全评价报告不是各种所有危险危害因素的罗列,应该是重大危险因素的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有的评价机构喜欢选用蒙德法对某一设备进行危险性分析。但是,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检验机构已经进行定期检验,计算数据和结果早已公布。安全评价机构无需重做一次无谓的定量计算。而我们恰恰需要做的是对毒物泄漏时定量计算出其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为编制应急预案提出疏散范围和警戒范围的决策数据。
编制安全评价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大量实验数据作为基础。我们可以对液化站、气体站、加油站、打火机厂、电镀厂等同类型企业提出单项的安全评价技术标准,针对会触发爆炸、火灾、大面积毒物泄漏的可能性,提出可行的对策技术措施,这也是评价机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表现。
五、关于合同评审问题
合同评审是能否接受安全评价的前期关口,有3个目的:第一是审查受委托单位是否属于非法生产单位或建设项目未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内;第二是审查受委托单位的评价项目是否属国家淘汰落后危及生产安全的;第三是审查受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需要补充。评价机构应注意这个问题,哪些项目可以接受评价,哪些项目不可以接受。
六、关于评价报告书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制格式不符合国家安监局的有关评价导则要求。如在首页中没有编号;没有评价机构资质证号码;没有完成编制日期,署录项没有有关人员的手写签字等。有些还没有必需的相关附件,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建和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文件、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安全专项投资估算等。
检查发现,还有的评价机构虽然编制了质量手册,制定了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但报告中存在多处错别字、语法不通以及标准术语、法定计量符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现象,说明文件没有认真核校。评价机构应认真执行文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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